专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机构,提供发改委甲级资质

黑龙江哈尔滨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立项建议书,商业计划书编制服务

黑龙江哈尔滨市决策咨询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权威投资项目策划咨询服务平台,专业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立项/建议书,节能评估报告,商业计划书,环评报告

当前位置
建设用地申请服务,咨询电话:133-5250-6480

    一、土地申请简介

    目前我国土地购置政策要求,企业或投资人购买土地时需要经过土地申请流程,申请人应以项目投资的方式进行土地申请,包括工业用地申请、商业用地申请、多功能用地申请、住宅用地申请等,投资人所投资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必须与所申请土地的所在区域总体规划相符,才能保证土地申请顺利,因此,投资人在申请土地之前应事先拟定投资项目并编制符合要求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进行土地申请工作。

    项目进行土地申请时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方针,符合当地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有特殊要求的土地需根据被特殊要求条件;

    2、项目无污染,或者对项目污染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评估与解决方案,并且要求项目在节能减排方面无重大缺陷,控制污染在节能减排要求范围以内;

    3、土地使用合理,满足国家及地区对土地使用相关指标的要求,如建筑覆盖率、容积率、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单位土地产值、单位土地纳税指标、单位土地耗能指标等;

    4、社会效益描述,包括就业、税收、项目美誉度(给地区政府脸上争光,如示范性产业基地等),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容易获取更多的优惠政策。

    二、 土地申请流程

项目土地申请流程


    三、相关政策

    根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与《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程序和报批材料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

    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用地报批,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不随同坝区、水库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

    (三)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于每年年初,向拟钻井区域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产能及配套设施拟使用土地的有关情况,先按临时用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每年下半年,再一次性由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将产能及配套设施所需建设用地进行汇总,依法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四)输变电所、塔基、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的增压站、检查站及导航台、站、粮食储备库等同类、多点工程用地,可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以省为单位一次性按规定程序报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以省为单位分期报批。

    (五)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作局部调整,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同时报批;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确需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简称圈内),圈内部分的用地可以和该工程的圈外用地一起按照单独选址项目要求报批。

    (六)预审通过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在用地正式报批前,一些任务重、施工期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军事国防等特殊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包括城市道路)、铁路的桥梁、隧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等,在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报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

    (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正式报批时,应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但大型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部分区段,因地形地质情况复杂,确实无法在报批建设用地前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可暂不附该地段的勘测定界有关图件资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进行现场踏勘,实地调查用地范围、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用地范围。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必须抓紧完成。

    (八)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在正式报批时,“建设批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中“土地总面积”和“其中:耕地”两栏可不再填写。

    (九)符合已发布建设用地指标规定标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可不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需补充耕地,使用补充耕地储备库内耕地进行“先补后占”的,可以实行台账管理,进行指标划转。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出具储备库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证明,并在已往建设用地报批时上报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位置图的,可以补充耕地方案备注栏中对已上报过的补充耕地位置图的图幅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指标划转后剩余耕地的数量做出具体说明,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可不再上报该补充耕地位置图。

 
 
脚注信息

专业提供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备案、项目核准、国家扶持资金申请、项目融资、银行贷款、企业/项目认定等服务,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服务


联系电话:133-5250-6480  业务咨询:133-5250-6480(孙老师)  


 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金中环商业广场F座   xml地图


Copyright(C) 2009-2025   www.chinaipcn.com 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咨询网

本网站安全,可放心浏览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