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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贷款是指个人或企业向银行根据该银行所在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求的个人或企业,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

    贷款,是投资项目的重要融资方式。其中,商业银行作为项目贷款最主要的渠道,在项目融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般商业银行在贷款前进行风险评估时,需要项目方出具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内银行,若该报告由资格单位出具,通常不需要再组织专家评审,部分银行的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资格,但要求融资方案合理,分析正确,信息全面。

    一、项目银行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2、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银行的信贷制度,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生产、经营。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符合中国工商银行的要求。

    4、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持有当地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贷款卡”,经营情况正常,资金运转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净资产的50%。

    申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等级标准评定为A级以上的企业;

    2、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产品有市场,近三年产销率在95%以上;生产经营有效益,近三年不亏损;信誉好,不拖欠利息,贷款能按期归还;

    4、不挤占挪用流动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二)固定资产贷款

    拟使用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银行贷款投向。

    2、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交通运输、煤炭项目35%以上;钢铁、邮电、化肥项目25%以上;其他项目20%以上。

    3、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二、银行贷款申请程序

    (一)流动资金贷款程序

    1、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按银行提出的贷款条件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的重要资料有:

    (1)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经会计(审计)部门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企业资金运用情况。

    (4)抵押、质押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

    (5)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6)《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7)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银行收到贷款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对借款人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借款用途等进行调查,了解借款人在本行业相关业务数据,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形式是否可靠,预测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并在3个月内完成贷款的评估、审查工作,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

    3、银行同意贷款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于保证贷款还应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写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质)押贷款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由抵(质)押人与贷款人(抵〔质〕押权人)签订抵(质)押合同。

    (二)固定资产贷款程序

    1、受理。办理贷款业务的县、区支行及其以上机构的公司业务部门(或相当于公司业务部门的市场营销部门)均可受理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客户的申请一般由客户的开户行受理和初审,并由该行对受理的贷款提出初步意见。

    2、初审。固定资产贷款初审阶段主要审查内容是:下级行申请报告;项目批准文件;业主借款申请;借款人近期报表情况;项目贷款条件。

    3、评估。根据贷款“三性”原则要求,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贷款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评价,为贷款决策提供客观、公正和准确的依据。对需由总行公司业务部出具有条件承诺函的,公司业务部在出具有条件贷款承诺函的同时提交信贷评估部评估,不需要公司业务部出具有条件承诺函的,由总行信贷管理部提交信贷评估部评估。

    4、审查审批。项目贷款评估报告完成后,评估咨询部门要认真审查评估报告,并以部门文件的形式提交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政策委员会;信贷管理部门依据评估报告等资料进行贷款的审查审批。

    5、联合评审。联合评审是指对按现行评审程序需要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分别提出初审、评估、审查和信贷意见,再报信贷审批中心信贷审查会议和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总行领导审批的信贷业务,实行有关业务部门同步评估与审查的一种特殊贷款程序的项目贷款。实行联合评审的信贷业务原则上限于以下几类:(1)总行确定的300户重点优质客户申请的时效性较强的信贷业务;(2)市场前景好、竞争激烈的基础设施项目;(3)银团牵头行已组织评估,工商银行以参与行身份参加的银团贷款项目;(4)时效性强的投标项目;(5)总行领导认为需要联合评审的信贷业务。实行联合评审的信贷项目原则上在10亿元以上。

    6、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前,经办行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由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订立。

    7、贷款收回。贷款本息还清后合同自行终止。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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