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除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管理以外的项目,按“备案制”进行项目立项。
一、项目备案申报材料
1、《项目备案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技术、总投资和资金来源、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3、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5、发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二、受理权限
项目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发改委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1亿元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项目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转报省发改委备案。
三、审核条件
1.符合项目备案制范围;
2.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3.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
5.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
四、项目备案程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明确规定了备案制项目的行政管理程序: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改委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最后,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过程中,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者提交相关项目文件和报告等资料后,在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备案手续。备案项目文件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等,由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项目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1、如果申报材料不齐全,需要发改委承办科一次性告知补报。
2、如果申报项目不符合备案项目条件,发改委则退回项目申请。
3、若果承办科在提出审查意见后,项目申请单位仍不能修改使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则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