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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报告正文

新《环境影响评价法》(附修改条款)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作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布于:2016-07-18 16:05:38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7月2日

    总体修改目的:
    1、删除前置审批(如水保、行业预审作为环评审批前置,环评作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
    2、强化规划环评(评审 后强制修改完善、结论在规划和项目中联动、增加处罚事项);
    3、登记表备案并明确未备案需要处罚(五万元以下);
    4、加大未批先建处罚(取消补办的说法、直接责令停止建设并罚款、罚款额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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